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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水庫完成後,因蓄水情形變化所需要之工程用地及淹沒地,如係私有得依
法徵收,如係公地得承租或承購及呈准後撥用之。
前項用地經公布後,原有地上物不得變更,擅自變更者,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