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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並造具隊員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