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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
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