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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者。
二、依第十一條實施複查後,有易導致測試失敗或顯著降低效果之缺點者。
三、測試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測試業務者。
五、逾越認可測試範圍或經依第十七條規定停權,仍以指定實驗室名義簽具測試報告者。
六、未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複查符合者。
七、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八、經我國認證機構廢止或取消認證者。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