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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之度量衡業,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自行檢定,並依限期繳回自行檢定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為公告註銷。
前項度量衡業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者,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自行檢定許可。但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因不可歸責於度量衡業者之事由而廢止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