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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度量衡業遺失或毀損營業許可執照時,得檢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補、換發之新執照,應沿用原營業許可執照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