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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交易當事人因度量衡器準確度所引起之糾紛,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種類、範圍、申請程序、技術規範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