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得依下列方式執行查驗:
一、逐批查驗: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
二、逐批查核: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或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三、抽批查驗:商品報驗後,依規定比例採隨機抽批檢驗,抽中批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未抽中批者,採書面核放。
四、書面核放:商品報驗後,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發給查驗證明;必要時,得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或取樣檢驗。
五、監視:由標準檢驗局訂定監視計畫,就特定商品及特定項目進行檢驗,列為監視計畫之商品,選定報驗批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並取樣後,發給查驗證明。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檢驗應依公告檢驗項目檢驗。但標準檢驗局依產品性質或查驗情形得執行部分或重點公告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