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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驗機關(構)執行不合格之商品追蹤處理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向廠商查閱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