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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標準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依下列規定計收證照費:
一、一般商品用標識:每枚新臺幣零點二元。
二、建築鋼筋用標識:每枚新臺幣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