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
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
三、生產成本。
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
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