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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貨復出口之原產地證明書應以下列文件之一所載之原產國為原產地:
一、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
二、原進口報單影本。
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以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所載之原產國為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