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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處分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聲明異議,要求重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於收到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決定之;其異議處理程序及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對前項異議重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