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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限合夥暫停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
有限合夥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前項規定。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開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