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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
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