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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證據及物件,欲領回者,應於該案確定後一個月內領取。
前項證據及物件,經商標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