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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區內事業應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之保稅業務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副知園管局或分局。
前項保稅業務人員應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保稅貨品進出區(廠)之點驗。
二、各種有關帳冊、報表與文件之編製、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工作。
三、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事項。
區內事業之貿易業,如輸出入之貨品全部進儲區內保稅倉庫者,得委由保稅倉庫所指定之專人辦理前項各款業務,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之保稅業務,海關、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如經發現未據實記載或辦理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