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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園管局或分局應將更新計畫拆遷範圍及時間公告。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天。
區內事業廠區可分區分期拆遷者,園管局或分局得核定分區分期之搬遷時間及範圍。
第一項拆除時間,應於拆除日前二十天以書面通知該應拆遷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