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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一年內累計達二次(含)以上違規者,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廢止日起二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使用標章於獲獎品牌或產品上而未標示獲年份。
二、使用標章於其他非獲獎品牌或產品之宣傳。
三、將標章用於宣傳企業,而非用於宣傳其獲獎品牌或產品情形者。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獎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