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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生技醫藥公司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三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日當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開始至本次增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二、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三年,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或證券存摺、繼續持有達三年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前項生技醫藥公司之營利事業股東屬創業投資事業者,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應提供下列文件,供生技醫藥公司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前項申請:
一、入股於該創業投資事業參與生技醫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起,連續三年期間均為該創業投資事業記名營利事業股東之名冊。
二、前款營利事業股東於創業投資事業參與生技醫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股權比率。
生技醫藥公司依前二項規定應檢送之資料如有缺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第一項受理申請日或前項生技醫藥公司檢齊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申請結果函復該公司,其經核准者,應併同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生技醫藥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發給第一項及第二項股東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