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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時,應檢具投資
計畫書七份;其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
究與發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