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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製造行銷中心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選擇適用免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者,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得將投資計畫產品製造之所得及其
自境外採購投資計畫產品並轉售至我國境外之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