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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申請審定投資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資人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影本、投資人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例證明或其他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