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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或未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一次三十日為限。
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