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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一、非屬第二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
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
三、開發單位經通知到場,逾二次未到場。
四、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