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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採認之民間能力鑑定項目(以下簡稱採認項目),有效期間為三年。
申請單位得依規定於採認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期,經審查通過者,得展期三年。
前項業經採認或展期之項目,應由本部或所屬機關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