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43 條
埋設於地下之進屋導線或電纜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予以保護,避免受外力損傷。
除地下進屋導線外之其他進屋導線,應採用下列方法之一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一、進屋用電纜:
(一)金屬導線管。
(二)非金屬導線管。
二、除進屋用電纜外之個別開放式導線及電纜,不得敷設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或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處。但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未暴露於受外力損傷處者,得位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