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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
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