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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採行下列石油管制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
二、命石油煉製業調整煉製石油種類或數量。
三、命石油輸入業調整輸入石油種類或數量。
四、禁止石油業囤積石油。
五、其他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