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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如因特殊情況,致不足支應檢舉獎金者,得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