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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酒精汽油: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油之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者。
二、燃料乙醇(以下稱 E100 酒精汽油):以含有糖分、澱粉或纖維素之生物原料,經發酵、蒸餾、脫水後製得水含量低於百分之零點五(體積/體積)之乙醇為燃料者。
三、生質柴油:以化石柴油摻配脂肪酸甲酯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柴油之脂肪酸甲酯為燃料者。
四、脂肪酸甲酯(以下稱 B100 生質柴油):以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經轉化技術後所產生之酯類為燃料者。
五、再生油品:以本國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作為燃料者。
六、生質燃料業者:指從事下列行為之業者:
(一)生產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為燃料。
(二)摻配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
(三)輸入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
七、再生油品業者:指生產及銷售再生油品為燃料之業者。
八、特定對象:指與生質燃料業者或再生油品業者簽訂契約或出具同意使用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