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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