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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填具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
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犯罪被害人之關係。
五、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審議會。
七、申請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