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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性侵害補償金,依該性侵害犯罪行為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所犯法條分為三等級,各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二。
各等級給付範圍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之被告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時,如相關犯罪事實明確或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足認有犯罪事實存在者,審議會或覆審會仍得依前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
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如屬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者,審議會或覆審會應依少年法院(庭)調查結果並參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