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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前項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主管機關應自行政院核定調整實施日之翌年開始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