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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一行為構成數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從一重懲罰之。
數行為構成同一或不同之違規行為而應受懲罰者,分別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