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收容人使用保管金或勞作金,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送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監督機關得基於安全秩序及機關管理等因素考量,訂定收容人在機關內每日購物使用金錢額度上限或其他限制使用事項,由各機關據以執行,並於各機關內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