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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會應審議主管機關提出下列相關措施,其決議應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相關機關配合或公告執行:
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括伙食費用、租金、貸款費用、醫藥費用、稅務費用、保險金及任何與公共目的有關之費用等,應酌留供使用。
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如法律專業費用、保持或維持凍結資產之相關必要專業費用,應酌留供使用。
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如指定制裁前已依法、依約或執行名義應給付之款項,應許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