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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未依本辦法第七條為載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