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內外相關學術(社教)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之提閱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提閱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