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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
二、通過複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辦理後續程序。
三、複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
1.本院得遴聘藏品徵集審查委員三十人以上,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2.藏品徵集審查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副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構、博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古文物或藝術品研究或評鑑之專家,並對本院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3.由本院院長自本院外聘之「藏品徵集審查委員會」遴選具此品類專長之四至七人擔任複審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審查原則:複審以就實物或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複審委員於「複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複審評審書應含本院典藏單位提供之圖文。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