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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送初審會議評審。
二、預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組織:由本院各典藏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組成。如有必要得聘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工作內容:審查文物狀況(含目驗)、來源證明、撰寫研究紀錄、蒐集訪價資料等,通過後簽呈院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