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進行現場勘查。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
三、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四、作成指定或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現場勘查時,並應符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