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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
營運(業務)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