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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