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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三、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