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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自來水事業因工程施工、歲修保養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水時,應將停水區
域及時間於三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園區用戶。但為配合園區新用戶供水
工程,而對園區用戶之停水,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緊急停止供水事件,
應於發生後四小時內電話通知管理局及園區用戶。
停水時間持續達三十小時以上者,自來水事業應事先邀集相關單位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