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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散、漏逸、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
三、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
四、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