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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儲金管理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負責綜理會務及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儲金管理會;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代表七人。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八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六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及其他依法成立之私立學校教育團體推薦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董事,由儲金管理會召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第一款登記之候選人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該名額得流用至第二款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第三款董事,教育團體推薦人數逾六人時,由儲金管理會協調決定之。
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任期屆滿未完成改聘作業前,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時,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補選或由教育團體另行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任期屆滿前出缺時,由董事會依第一項規定另選一人繼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