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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原退休案核定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構)為其主管機關。